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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這件T恤價值3900萬是也! |
話說昨天看到一則新聞報導而一時有有感,內容如下:
「美國R&B女歌手Rihanna不滿英國著名時裝品牌Topshop在一款T恤上,擅自印上其肖像,擬控告該時裝品牌侵犯肖像權,索償500萬美元(近3900萬港元)。」
另筆者有所反思的,並非這些時裝大號是否有侵犯版權等法律問題。而是感慨地從時裝的角度出發,為音樂人、樂團以至整個音樂文化被商品化的程度經已去到一個如斯氾濫之地步而感到驚訝或抱不平。近年每每走到H&M等high street fashion stores,以著名Rock Band為題的單品往往舉不勝舉,有圖有真相,看看下列不過是九牛一毛的例子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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堪稱番抄之王的Rolling Stones lip-and-tongue logo(ZAR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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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下的約翰藍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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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版Pink Floy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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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點少得他們呢?話說香港有個 「朱古力」品牌也很喜歡抽他們的水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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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M版的雷蒙斯,我成日睇錯做杜蕾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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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bain !Coba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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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ARA版的Led Zeppeli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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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他之神Jimi Hendri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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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x Pistols |
本來在這些快餐式boutique賣這些Band T 也不是大問題,壞就壞在這些生意人對於這些樂團只賣其形,不賣其意;只售其標誌卻不售其理念,上述好些樂團的核心價值,本就是反對主流,對抗強權,或抵抗商業,拒絕因循固守而追尋真我。
偏生這些服裝生意人就好像和他們過唔去似的,不但和他們的理念背道而馳,強行將有關他們的產品大規模生產、高密度銷售、廣泛性宣傳,逼使其形象走向商業,成為為迎合大眾口味而存在的娛樂商品,將原來最有靈魂的精品扭曲成最無靈魂的廢物,情況就好像魯迅筆下小說《藥》故事中的烈士夏瑜一樣,空有高尚的救國濟世之情操和抱負,卻只會被投機取利的小人(康大叔)活生生地逼害致死。
然而,別以為害人的就只有利字當頭的商家,那些無知愚昧,一味唯「潮」是圖的消費者,同樣責無旁貸,他們不是主謀,卻也是間接殺人的幫凶矣!當街上的潮流小童穿著一件Sex Pistols God Save the Queen Tee在大搖大擺的時候,卻連誰是Vivienne Westwood和Malcolm McLaren也不知道,也不清楚什麼是Anarchy的話,你說這是多麼的無趣呢?(但事實上這些對什麼都不甚了了的朋友,卻又時常聲稱自己很喜歡Undercover和HYSTERIC GLAMOUR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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